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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出台保障房政策 经适房货币补贴每户8万元

来源:盐城晚报    2013-05-15     房产资讯 小程序上看 收藏文章

随着国五条细则的落地,全国各地频出保障房新规。5月14日,盐城市区住房保障新政出台,对公共租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细则都有了不小的变化。5月14日下午,市房管局住房保障处处长夏立新对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着力改善民生的意见》进行解读。

《意见》明确了到“十二五”末,市区住房保障的总体目标:改进现有住房保障方式,形成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实现各类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力争到2014年底,提前实现省政府提出的享受住房保障的城镇家庭占市区城镇家庭总数的比例达到20%。

保障性住房,圆了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安居梦。

保障房工作重心下移到各区

市民可到户籍所在地申请

从2013年起,市区范围内的低保、特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申请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按户籍所在地,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企业所在地,由所属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实行住房保障工作重心下移以后,由各个区根据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核需求情况,组织资金和房源,实现各类住房保障对象应保尽保。

2013年以前已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纳入轮候对象的住房保障家庭,仍由市本级实行住房保障。

市区住房保障新的审批流程为:社区住房保障窗口申报并接收材料—>街道住房保障窗口初审—>区住建局对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对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区住建局对住房和收入符合要求的进行审批、分配—>审批、分配结果报市房管局备案。对于申报群众来说,还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保障和咨询政策。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租房的,到企业所在地的区住建局申请。

公共租赁(廉租房)增加社会收储

今后能租到市场上收储的房子

保障对象可就近配租到保障房

在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廉租)住房供应方面,《意见》提出,可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租赁、收储等各种途径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可在市区老城区以外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或剩余限价商品房(安置房)中,团购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住房,也可在市区按市场租金向社会收储部分闲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并按低于市场租金转租给市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对于收储的公共租赁(廉租)住房房源的市场租金和出租给保障对象的租金差价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这样,就突破了过去单一实物建设这一条路,社会化收储具有投资省、见效快的特点,有利于缩短群众的轮候时间。这一政策增加了群众选择房源的余地,保障对象可以就近就地配租到保障性住房,在生活工作等方面更加方便。有利于住房保障退出机制的建立。从以往经验看,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廉租)住房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而实行收储的办法后,如果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停发房补即可退出。

租赁月补贴最高限额为640元

《意见》完善了公共租赁(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对市区低保、特困的无房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对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以园区集中建设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对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无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从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模式,逐步转化为以配建、团购或向社会收储的闲置住房作为公共租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为主的住房保障。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通过摇号获取选房顺序号。保障对象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

因房源不足在轮候期间,保障对象可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其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给予租金补贴(2013年后新增对象租金补贴由各区负责)。2013年,市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特困家庭租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10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5元;月补贴最高限额为640元。

经适房增加货币补贴

今年每户补贴8万元

经适房实行实物和货币补贴并举

今年保障房政策保障形式中,最大的变化就是经济适用房由“暗补”为“明补”,增加了货币补贴方式。从2013年起,市区经济适用房供应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制度。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自主购买普通商品房或二手成套住房,政府给予货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用于实物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可多渠道筹集,可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上团购,也可在市区限价商品房(安置房)中小户型房源中安排,今后不再集中成片定点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为每户8万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住房困难家庭购房面积限在90平方米以下,2013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额为每户8万元。今后年度补贴额度需要调整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均实行轮候制,轮候对象按摇号顺序进行保障。对接到购房通知两次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将不再作为轮候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并在以后3年内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拿补贴购房产权性质为经适房

享受政府货币补贴购房的家庭,所购住房为购房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纳入市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管理。在购房合同和房屋权属证书上加注“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政府补贴购房)”字样。产权比例将按照政府补贴额和购房人出资数额占整个房价的比例来确定。

5年内购房人如需获得完全产权,须退还政府补贴资金;5年后上市的,在退还政府补贴后,增值收益按产权比例分成。对上市转让的经济适用房政府拥有优先购买权。退还的政府补贴资金及其按产权比例分成所得的收益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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