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模式变革的关键在于限权

来源:盐城房产网发布:盐城房产网点击:706发布时间:2010-02-07

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京华时报》3月9日)

  由政府主导来进行具体的拆迁,可能以往开发商一些过于野蛮的手段会逐渐减少,有助于改善拆迁的形象。不过,由政府主导拆迁,能多大程度上改变目前拆迁的困境,仍然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目前的拆迁,有许多本身就是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的拆迁,拆迁就是由地方政府一手操办。即使是由开发商直接进行拆迁,事实上背后多多少少都有政府支持的影子,拆迁户与开发商的矛盾往往到了最后就激化成为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因此,以往拆迁纠纷主要仍然是拆迁户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矛盾,开发商不过是借助了政府的权力来牟取暴利。

  即使将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我们仍然难以化解这种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矛盾。土地是目前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之一,政府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收入,同时又要让开发商有利可图肯进行开发,政府就得千方百计帮助开发商降低拆迁补偿,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与开发商往往穿同一条裤子,形成利益共同体。拆迁主导模式只是一种形式,关键的问题在于政府的权力必须得到限制。试想,如果由开发商主导拆迁,但政府能真正做到居中裁决、严格执法,开发商采取暴力进行野蛮拆迁也能得到制止,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就能得到保护。

  限制政府权力的关键,首先是要将权力“关键笼子里”,比如在《城市拆迁条例(草稿)》提到的细化拆迁补偿标准,细化“公共利益”的范围,督促政府严格执法。其次,给拆迁户提供中立和公正的司法保障,让拆迁户利益受到开发商和政府侵犯时能得到司法救济,特别是要对政府的抽象性行政行为———规章、文件等能提起诉讼。最后,人大应当就本地方关于拆迁赔偿标准、公共利益的界定进行细化,并交由当地民众进行讨论;地方人大代表应当就政府违法拆迁行为提出质询,应当行使罢免违法行政的政府领导人职务来制约滥用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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