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盐城房产网发布:盐城房产网点击:1500发布时间:2010-09-08

目前,停车难、乱停车问题在我市日益突出,如何破解停车难,也成为我市市民近期关注的重点问题。近日,市政府正式出台了《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等提出了硬性要求。

 
新改(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都应有停车场
 
过去,我市一些单位在规划建设中对建停车场考虑不足,随着单位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增多,车辆挤占道路及公共场所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不仅使驾车人出行不方便,也影响了市容和交通安全。为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要求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防要求),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擅自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同时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或利用地下空间及空闲场地开办公共停车场。
 
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其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按照此规定,城市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而未按规定配套设计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居住区内可划定停车泊位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内居民停车问题也变得突出了,为解决这一问题,市政府要求居住区应当按规划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在居住区内划定停车泊位。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水、气、通信等地下井盖,不得阻碍交通。
 
同时规定,居住区停车场的建设、使用、管理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特殊情况下专用停车场可向公众开放
 
遇到下列特殊情况时,专用停车场可向公众开放:
 
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鼓励专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应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用于临时停车。
 
四种情形可缴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
 
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市政府还明确,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免缴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举办大型公益性活动期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校车在小学、幼儿园等周边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不超过十五分钟的;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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