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全省率先推出小区建设与物业服务保证金制度

来源:盐阜大众报发布:盐城房产网点击:1461发布时间:2011-07-19
摘要:日常生活中,物业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矛盾有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遗留问题,有的则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规范。今后,这类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破解

日常生活中,物业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矛盾有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遗留问题,有的则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不规范。今后,这类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破解。记者昨天获悉,我市在全省率先推行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物业服务履约双保证金管理办法,从源头上和服务中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市物管中心主任陈刚介绍,物业纠纷中,60%以上的纠纷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遗留问题引发的,这些矛盾集中表现为擅自变更小区规划、房屋建筑面积缩水、配套设施项目不全等;还有20%的纠纷是因物管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导致的。如何解决物业纠纷呢?我市实施的“双保证金”管理办法,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行为入手,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每批建筑单体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时,按该批规划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公建配套设施保证金。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综合验收合格,并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手续后,开发企业方可提出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陈刚说,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从根本上杜绝开发企业在建筑上遗留下不规范的问题。

对物管服务企业的管理,“双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在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前,物业服务单位按总规划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超过30万平方米的,按30万平方米计算),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非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单位在进场服务期间,按物业服务区域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若无违约行为或已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的,在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对于不具备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管理部门将在保证金中扣减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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