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出租,不料出现问题想与中介解约并追要租金时,房主却遇到维权难题。
2011年9月,房主刘先生与中天佳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刘先生委托中天佳业公司代理出租房屋。签约后,中天佳业公司将房屋租给三家租户。由于中天佳业公司未依约按时支付10月租金等原因,刘先生于10月通知中天佳业公司解除合同。但三家租户依照与中天佳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一直在房内居住,使刘先生利益受损。
刘先生将中天佳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中天佳业公司之间签署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中天佳业公司负责腾退房屋,并支付迟延还房三个月的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天佳业公司在诉讼中自认其代理刘先生向租户收取了2011年11月的租金,对于该部分房租,刘先生有权向中天佳业公司主张。但刘先生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对于刘先生要求中天佳业公司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并向刘先生支付2011年11月房屋租金2850元。
本案中,房主刘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中介公司通过取得房主的授权,以房主的名义与租户洽谈签约,并代理房主向租户收取租金,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中介公司作为代理人,并不负有按期向房主支付租金的义务,房主要想索要租金,需举证中介公司从租户处实际收取了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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