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区大庆路北、范公路西侧地块土地整理项目拆迁动员大会上获悉,从8月30日至12月31日,该地块将实施拆迁,拆迁用地面积182867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4080.16平方米。具体拆迁范围可详见市规划局2010年8月3日核发的大庆路北、范公路西地块拆迁红线图(拆迁现场张贴);大星南路东一巷1-29号,大星南路东二巷1-15号,大星南路5、7、9号等房屋在拆迁范围内。
关于对被拆迁户的优惠政策,据介绍,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含“撤组转户”的原村民)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拆迁人或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提供有关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核发有关证件,享受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拆迁人应当按照7万元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获得最低补偿金额仍无力解决住房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由拆迁人在政府指定地段安排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房屋给予照顾安置,其拆迁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拆迁人支付给安置房的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另外,市区被拆迁住房凡持有《盐城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不受年度计划的限制,可随时申领货币补贴。被拆迁居民房已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的,在新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支取同户籍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相关商业银行对拆迁户应优先提供房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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