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住宅小区停车如何收费?公共停车场收益如何支配?记者昨天获悉,为规范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停车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物价部门已对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作了明确,改变过去没有细化的收取办法,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并从本月起执行。
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地面停车不超过60元/月·辆,地下停车不超过50元/月·辆。业主大会成立前,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费用后,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后,收益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可按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开发建设单位和人防等部门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用于出租的,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从租金中提取,提取标准由出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小区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不超过2元/次·辆标准收取,不满2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4小时的计费一次,不足4小时的也按一次计费。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有车库(棚)停放非机动车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自行车不超过5元/月·辆,电动车不超过10元/月·辆(电动车充电费按实收取),摩托车不超过15元/月·辆。
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等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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