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据悉,该《细则》适用范围为市区(含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开发区和城南新区)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投资、建设、租赁和管理。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以新建、改建和收购等渠道筹集。包括政府投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等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的住房;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以及在普通商品房、政策性保障住房项目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我市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细则明确规定,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业园区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就近选址、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套型建筑面积为:单人间18平方米、单室套45平方米、两室套60平方米。用于引进高级技术人才或专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细则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取得土地的,不得变更土地用途。
一种家庭两类人群可申请
务工人员以配租多人间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低于18平方米。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具有市区户口;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持有市区暂住证;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配租单室套、两室套。新就业人员原则上配租单人间,单室套。其中,未婚单身的新就业人员可申请承租多人间或单人间,已婚的可申请承租单人间或单室套;新就业人员已婚并有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以申请承租两室套。
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以配租多人间为主。其中,未婚单身可申请承租多人间;已婚且配偶、子女未在市区共同生活的可申请多人间或单人间;已婚且配偶、子女共同在市区生活的可申请承租单人间、单室套或两室套。
实施严格审核和公示程序
6种情形不得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对申请承租者将实施严格审核和公示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向户籍所在社区住房保障窗口进行申报。街道、区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要件进行审核、公示。复审通过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再经过区级、市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复核、批准。上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市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市区户籍的;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有私有产权房屋的;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在市区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正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
租金为市场价七成左右
公积金可用于支付租金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定期调整、发布。
已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租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可凭租房合同申领住房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不超过全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轮候制、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和配租标准确定配租结果,通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其中,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优先配租。
登记在册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申请人弃权后,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人员租期最长为8年
3个月未缴租金必须退房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为3年。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最多不超过5年,并且续租期的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这意味着,新就业人员租期最长为8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记入企业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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