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房地产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节点前移
8月5日上午,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盐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优化了公建配套设施验收流程,前移验收节点,每一期项目所有单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开发企业必须组织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确保每一期项目都能基本满足居住要求。
2008年,我市颁布实施了《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管理暂行办法》。此次《管理办法》是对《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的《管理办法》将管理范围覆盖全市,而不只是局限于市区,同时,明确了相关监管责任。
原来的《暂行办法》规定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验收有两次,第一次是各个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专业部门实施单项验收,第二次是依开发企业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房管、城管、属地派出所和物管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实施项目综合验收,验收周期较长。
新的《管理办法》则优化了验收流程,按照单体、公建配套设施验收不重复的原则,不再要求已参加单体联合验收的消防、人防部门提供专门的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专项验收意见,同时不再设定专门的综合验收程序,减少验收环节,缩短验收周期。
根据《暂行办法》,整体验收方式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给管理增加了难度,一旦房地产项目建成,即使整体验收时发现公建配套设施存在问题,也很难整改完善。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都是分期开发、分期交付,前期的小区住户往往是在绿化、路灯、技防等公建配套设施尚未全部建成的情况下收房入住,居住环境得不到有效保证。
新的《管理办法》则强化了“分期开发、分期验收”的管理要求,前移验收节点,每一期项目所有单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开发企业必须组织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否则不予出具单体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确保每一期项目都能基本满足居住要求。强化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资料的归档工作,要求开发单位在每一期项目单体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同步提供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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