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借款50万元给建筑商,对方承诺可按最低价卖套房子给王先生。然而两年过去了,买房的事没了下文。王先生将建筑商诉至法院,要求退款。盐都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求。
2011年10月,王先生与某建筑商签了份协议,他借款50万元给建筑公司,到期后可以认购房屋或由建筑商还本付息,月息1%。该建筑商承建的某住宅小区中,有两栋楼是开发商为抵工程款,由建筑公司自行销售的。协议中,王先生选中了一套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子,连车库等合计70万元左右。
之后,王先生因无法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加之拖得时间太长,起诉要求开发商返款,并支付利息。建筑商表示,只同意赔偿归还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
盐都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建筑商签订的住房认购协议书,因建筑商并非该房的开发单位,其不具有出售协议约定商品房的资质,故关于双方约定的房产,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院表示,此案中,王先生交了50万元是事实,协议书也明确约定王先生有认购房屋或要求还本付息的选择条款,故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诉求。至于建筑商辩称是王先生违约,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法院判决,建筑商归还王先生5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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