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市民崔某驾驶四轮电动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受伤。市交警大队对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崔某不服,向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法院判决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不支持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起因:骑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
家住东坝头农场一组的崔某今年65岁,由于年纪大了,便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代步。2013年7月11日下午3点左右,崔某开着这辆四轮电动车外出,沿大闸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坝头农场一大队路段,与异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因崔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未取得驾驶证,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市交巡警大队对崔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进行了扣押,并对崔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崔某觉得有点冤,他认为他开的是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应以机动车进行罚款,遂向市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市交巡警大队以机动车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决撤销市交巡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争议:崔某的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被告市交巡警大队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被告认为,原告驾驶的四轮电动车是ZT直流牵引的电动车、转向式方向盘、驾驶室准乘人数为4人,该车的总质量、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最高时速均超过了非机动车的设计和技术要求,应属机动车范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据此,被告市交巡警大队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定职权。经查,原告驾驶的蜻蜓仙子牌四轮电动车,电动机型号为ZT直流牵引电动车,动力种类为电瓶,转向式方向盘,总质量为1160公斤,整车装备质量为880公斤,额定载质量为280公斤,驾驶室准乘人数为4人,最高车速为小于等于50km/h。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999)“技术要求”第5.1.1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即非机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条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原告驾驶的四轮电动车,超过了非机动车的设计技术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属机动车范畴。被告按照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最终,原告崔某请求判决撤销市交巡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请求被驳回。
交警部门提醒:市民要购买能上牌的电动车,并积极上牌
记者从市交巡警大队获悉,电动汽车要上路行驶,必须要上牌,并且驾驶人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行为要处以1000元罚款;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要处以200元罚款。
但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并不是所有的电动汽车都可以上牌。市交巡警大队副教导员许勤介绍,只要进入了公安部机动车公告目录的电动汽车都可以上牌,凡是不在此目录上的车辆型号都不可以上牌。“目前已经进入公安部机动车登记上牌系统的电动汽车品牌(初步统计)有六个品牌147种车辆型号,具体有奇瑞、比亚迪、江淮、长城、长安、力帆等。”而崔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型号不在公安部机动车公告目录上,因此无法登记上牌,也就不能上路行驶。
对于我市一些符合公安部机动车公告目录、可以上牌的电动汽车,记者获悉,目前我市还没有市民主动将符合规定的电动汽车进行上牌。交警大队提醒电动汽车车主,对符合上牌条件的电动汽车要积极主动上牌,并且车主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希望广大市民在购买电动汽车时一定要认真查询机动车公告目录,不在公安部机动车公告目录上的车辆,一定不要购买。如果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免责声明】
文章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如涉及房屋买卖内容,请务必以政府批文或相关合同文件为准。
文章的部分内容来源于开发商或转载自网络,如果单位或个人认为本文章的文字内容或配图有侵权嫌疑,敬请通知我们核实,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更改或删除。本网站并不承担查清事情的责任和证实事情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责任,同时在事情查清前保留对该部分内容继续刊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