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稳健发展住房消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盐城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且不影响其申请公积金贷款(试行一年)。支持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各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情况给予购房人团购优惠价格”。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盐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8月28日下发《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缴存人购买盐城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实施范围是什么?
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未婚缴存人的父母)。
(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买卖议定书》);
2. 以自有资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部分首付款证明(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公积金余额超过首付款金额,无需提供);
3. 本人签署的《委托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5. 购房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三)具体办理流程有哪些?
1. 购房人通过我的盐城APP、盐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窗口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信息;
2. 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买卖议定书》)并以自有资金支付部分首付款(如果公积金余额超过首付款金额,则不需以自有资金转入监管账户);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买卖议定书》)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 购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签署《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支付首付款;
5. 符合提取条件的现场办理完结后,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购房人委托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住建(房产)部门指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四)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转入购房人个人银行卡账户还是开发企业账户?若后期购房人退购是否需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购房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该套房屋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转入其它账户。
若购房人退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审核后计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没有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的退购,住建(房产)部门不得撤销退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
(二)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
(三)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派出机构按照因城施策原则,指导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辖区内各城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及当地政府调控要求,自主确定辖区内各城市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各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下限,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一)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新发放的贷款只能用于偿还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纳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三)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亦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变更后的贷款合同利率水平应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四)金融机构应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对借款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贷款的用途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并明确提示风险。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利用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等违规置换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严肃处理存在上述行为的内部人员。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5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住建局2023年9月6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房屋征收结算凭证使用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使用期限
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结算凭证自动失效。
(二)适用范围
结算凭证安置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新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和已实施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安置房源无法落实的房屋征收项目。
(三)奖励标准
1. 被征收人使用结算凭证资金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自出具结算凭证之日起3个月内购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或买卖议定书签订日期为准),奖励标准从10%调整为15%,在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购房的,奖励标准从10%调整为12%,在第7个月至第12个月内购房的,奖励标准不变,仍为10%;
2. 被征收人使用结算凭证资金购买二手房的(含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奖励标准从10%调整为5%;
3. 结算凭证奖励资金仍然在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四)建立“房源目录”
1.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市区新建商品房“房源目录”,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受本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报名,将符合条件的房源纳入“房源目录”供持结算凭证的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
2. 进入“房源目录”的房源应为现房或者12个月内可以交付的期房。
3. “房源目录”应当载明新建商品房的位置、面积、户型、交付日期、销售方案和优惠幅度等内容,并在新建商品房项目售楼处和征收项目现场公布。
(五)使用方式
1. 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开具多张结算凭证,一张结算凭证最小面额不低于补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以开出的结算凭证总金额为奖励比例计算基数。
2. 被征收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协议,仅选择一套安置房的,扣除安置房款后,剩余补偿资金可以出具结算凭证,安置房预扣款和临时安置补偿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3. 被征收人可以使用结算凭证资金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实施期间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可提前中止或者调整。
各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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