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国务院颁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备受舆论关注。原因在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历时1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历史。
昨天,市长会办会专题研究《盐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讨论稿)。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根据今年市区城市建设任务安排,已组织各区编制并初步确定95个项目、194万平方米的征收计划,已报市政府。那么,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究竟有何区别?经市领导批示同意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市城乡建设局,对此又有何看法?
1问:房屋征收由谁说了算?
【疑问】:“拆迁”变“征收”会不会换汤不换药?
记者注意到,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暂行办法》(讨论稿)中,都将旧条例中的“拆迁”全部改为了“征收”。有人担心,修改后会不会换汤不换药?
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姜华说,房屋征收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的实施责任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是拆迁人,一般由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政府可作为征收主体,而区拆迁管理部门不能发放拆迁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和省里要求,今年以来市区没有发放新拆迁许可证,主要是对以前已发放许可证项目加紧推进。”姜华说,《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工作,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问:征收的前提是什么?
【疑问】:会不会变着法征收地皮,搞商业开发?
房屋拆迁的前提是拆迁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实施。而《征收条例》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确需征收房屋的,才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且,《征收条例》规定了公共利益的6种情形。”姜华举例说,比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问:补偿的方案怎么定?
【疑问】:不管被征收人满不满意,部门说了算?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项目还要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士说,“虽然程序主体不一样,但补偿结果是一样的,按市场价格定。而由政府为主体亲自负责征收,可使工作更加规范化,避免发生‘暴力拆迁’。”
“征收补偿方案须公开征求意见!”姜华说,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旧城区改建项目大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召开听证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按政策制定并实施,无需征求意见。
姜华说,《征收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问:房屋评估有异议咋办?
【疑问】:只要有了拆迁许可证,就能行政强拆?
如果在《征收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是不是就能行政强拆?“可以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姜华说。
在谈到具体操作时,他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房屋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明确按拆迁补偿费一定比例确定。并且,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征收人必须提供就地或就近安置房源。
需要强调的是,新办法取消了行政强制措施,对达不到协议的,由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而房屋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由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或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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