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费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昨天(7月11日),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了《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并从本月起开始执行。
据介绍,办法规定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模式。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需经物业管理、物价部门备案确认。
办法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在物业计费面积上,物价部门规定,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缴费时间,由业主、使用人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约定分期预收物业服务费,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未入住或未使用的,按70%交纳服务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二次供水等设备运行及维护费以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公开分摊,并向业主提供费用分摊清单。
办法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此外,市区还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作了调整,物业服务仍实行五档标准服务,新规定增加了物业服务等级内涵,并适当提高了收费标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提高0.1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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