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已经开始,市区小学招生工作从7月25日开始,部分办学规模大、教育资源调整充实任务重、施教区内生源入学资格认定工作比较复杂的学校,其招生工作经市教育局批准后适当提前。市区初中招生工作从8月1日开始。
与去年相比,今年市区公办初中、小学仍按2010年公布的施教区方案招生。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新建成的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由学校所属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研究划分,报区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原市开发区、盐都区、亭湖区有关义务教育学校划归城南新区管辖后,施教区范围不变。
不满6周岁——严禁招收
据《义务教育法》关于小学一年级新生法定入学年龄6周岁的规定,今年市区小学一年级招收的新生必须是200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儿童,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接受义务教育。幼儿园大班已读完,但尚未达小学入学年龄的儿童,可回原幼儿园继续就读。
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内生源是指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招收的新生。施教区入学条件是具有施教区内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其户口原则上应与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且户籍、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一致的,为施教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生源。根
今年市区各初中、小学对施教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法定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认定截止时间为7月31日前。
施教区房产——认定很严格
符合施教区要求的房产主要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持有与户籍一致、在施教区范围内合法固定的住所,由招生学校逐一核查认定,认定时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人仅限法定监护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外均无房产,但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认定。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但长期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由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提供的公有住房内,其住户可提供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监护人正常居住(原则上应有3年)的有效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已在施教区内实际居住,且施教区外无房产,因开发商原因整个住宅小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凭购房合同、付款收据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如在其他区域有房产,按该房产所在区域认定入学学校,由学校登记报教育主管部门协调到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的施教区学校就读)。
商业用房(非商住)、办公用房、未入住的期房、租住房不作为施教区内住户房产认定。
根据市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但在市区异地尚无固定住址的,或者虽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但房屋为期房的,拆迁过渡期间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被拆迁人已有安置房居住或在市区异地购房并已入住的,应当在新住地施教区学校就读,新施教区内的学校不得拒收。但对被拆迁人在被拆迁两个学年度内申请在原住地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应当凭拆迁证明材料经原住址施教区学校核实,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在原住地施教区学校就读。 从2011年起按施教区入学的儿童少年,在小学阶段(6年)或初中阶段(3年)内,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住房不再作为今后几年其他家庭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
非市区户口——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非市区户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有关规定,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就业证明、居住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
电脑派位——市区安排800个学位
今年初中招生在第二阶段(8月15日至8月25日),盐城市初级中学教育集团、盐城市第一初级中学教育集团、盐城市解放路实验学校教育集团,继续安排800个学位,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自主检测和电脑派位相结合的办法,招收施教区外市区小学毕业生和户籍、家庭住址都在市区,需回城就读初中但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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