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水岸花园24号、25号等楼多处违背节能强标及偷工减料等质量问题为什么也能竣工验收备案!
亭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没有能够按照国家要求将亭湖区政府家属区地下车库一验收就不能使用,24、25号楼及其他各住房楼不符合节能强规要求,涉嫌行政不作为,与开发商江苏盐海置业串通一气,有关该项工程的节能做法不符合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相关建设单位承诺书亭湖区住建局不提供,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依据是该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备注已说明;该工程已于2011年12月19日竣工验收备案,可见亭湖区住建局在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中存在失职行为。该工程经现场勘察,很多地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要求,存在问题如下:
1、一层地面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详见建施—03),公建地面保温构造示意图,无120厚JT泡沫混凝土保温层;
2、东、南、西窗遮阳无措施(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022页),现场东、南、西窗做法不符合(节能)专业审查意见(无贴膜);
3、北立面一层商铺入口处门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详见建施—04),注:4、6项(要求采用12mm厚钢化玻璃,并贴有防撞标志),而现场实为铝合金中空玻璃门;
4、楼梯入口处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详见建施—04),楼梯未做无障碍设计;
5、北立面无轻钢铝板雨棚,违反设计要求(详见建施—05,有关平面图和立面图);
6、一层通道处顶板无挤塑保温板,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详见建施—03,第三项标注)。
综合以上几点,该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判定为不合格工程,不能投入交付使用,故申请撤消该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亭建备证字[2011]056号),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依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有关规定。但此开发商居然于2011年5月对外公开招租,租赁给业主使用,请依法追究该项违规违法行为。
我们是江苏盐海置业阳光水岸24号、25号楼业主,发现盐城市亭湖区住建局、亭湖区建筑工程质监站、亭湖区墙改办三个单位行政不作为,涉嫌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居然将盐海置业某阳光水岸24号、25号楼多处明显的"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根据《建筑法》第6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因此,我们向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这三个单位,这是行政诉讼,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收到三个行政诉讼起诉状,受诉亭湖区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七日之后,该院仅以“此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电话告知我,并通知我去取回相关诉讼材料。而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诉讼的要求就应该有书面的诉讼裁定,我不服,当即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亭湖区法院应作出书面裁定的要求,等待亭湖区法院的准确回复,时至今日均无结果。为此,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8号)第32条、第23条之规定,我于2012年11月22日特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以上三个行政的上诉材料(法院收到时间是11月24日),2013年1月25日得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苏某某的电话通知,说这三个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具体理由她不知要问庭长,我说不受理的话(中级人民法院也应该有书面裁定)有没有书面裁定,她说此事要汇报庭长,或让我去找立案庭,结果仍然和亭湖区人民法院一样推来推去,时间一拖又是几个月......,我于2月19日收到亭湖人民法院的立案庭电话,说是盐城市中院转来的材料要我去取回诉讼的材料!我甚为不解,在江苏盐城行政诉讼真的如此难吗?法院就可以不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吗?期间,我向盐城市中院纪检组卢建军、亭湖区纪委孙红艳书面举报,并实名、现场送达纪检的领导查实此类违纪违法行为,但目前没有调查处理结果,更没有任何回复意见!江苏省纪委监察厅出台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的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实名举报件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承办部门在作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时至今日没有任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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