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参照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此政策实施期限暂定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调整家庭成员认定范围,支持家庭成员共济购房。
调整家庭成员认定范围,将原家庭成员范围(含职工、配偶及未婚子女)扩大至职工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 可共济使用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款(含首付款);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
此政策实施期限暂定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提高多子女家庭购房贷款最高额度。
符合贷款条件,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在我市购建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30万元、60万元。
四、提高现役、退役军人购房贷款最高额度。
在缴存地无房租住商品住房的,主城区范围内职工个人每月提取限额由800元提高至1200元,职工家庭每月提取限额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其他县(市、区)职工个人每月提取限额由600元提高至1000元,职工家庭每月提取限额由1200元提高至1600元。实际租金超出无要件提取限额的,凭相关票据等线下办理,按实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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