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新的《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从本月起实施。8年前出台的《盐城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因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被宣布废止。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新的《实施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使用面积计算物业公共服务费;办理权属登记的独立附属房以建筑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交付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交费时间。
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规定交纳。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按合同约定标准70%交纳物业服务费。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支出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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