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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整治个人房东房屋出租纳税

来源:盐阜大众报    2011-11-12     房产资讯 小程序上看 收藏文章

记者昨天从我市地税部门获悉,自11月10日至12月31日,我市集中整治房屋租赁(自营)税收秩序,单位房东需缴纳6种税费,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5%。

为切实做好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房屋租赁和个人自营房屋税收秩序集中整治工作,提升房屋租赁和个人自营房屋税收社会化征管水平,堵塞税款流失漏洞,亭湖区政府、市财政局、盐城地税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决定开展市区房屋租赁(自营)税收秩序集中整治活动。

这次集中整治对象为亭湖区范围内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其他收益)及个人自有房产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截至2011年10月31日仍未依法申报缴纳地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集中整治的税款所属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底。纳税人偷税金额较大,违法情节严重的,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追征。

租赁房屋如何计税?记者请教了盐城地税局专业人士,据称,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申报属实,能提供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计算征收,否则,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依据《盐城市房屋单位建筑面积租金核定标准参考价》予以核定。单位出租房屋应申报缴纳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费(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房产税(税率12%)和印花税(税率0.1%);个人出租房屋综合征收率5%。

据悉,首先启动的建军路段集中整治范围为东至通榆河,西至登瀛桥,南北为面向建军路的经营性用房,另建军路北亨达步行街、建军路南中茵海华市场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活动要求,单位和个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的,对2009年、2010年的部分只加收滞纳金不处罚,对2011年的部分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逾期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的,税务机关一律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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